众创空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2 02:53 阅读: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二)、政策内容

1.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对象

增值税纳税人

(四)、适用时间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 75%以上(含 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 75%以上(含 75%);

4.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

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六)、申请材料

2019 年起不再提交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

(二)、政策内容

1.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四)、适用时间

1.月(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年度结束后 5 个月内;

2.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五)、申请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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