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9 23:02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以下关于企业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

四川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根据(十一)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9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9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三)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9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

(十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9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9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川财税〔2011〕48号规定,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

(十六)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100.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优惠内容】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更多优惠政策详见:https://www.cbjjm.com/1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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