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对个人的影响有多大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19 阅读:

一、金税四期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分析 1

二、金税四期对私企老板财税业务处理的影响 3

三、对私企老板的税收风险管理建议 7

前段时间,自媒体大肆渲染金税四期的上线将给高净值人士带来的重大影响,这种焦虑的情绪甚至引发了很多高净值人士的移民意向,我们觉得很有必要带着大家重新审视一下。

今年9月份,国税总局局长在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发言提及“金税四期”(智慧税务)将于年底基本开发完成。11月份,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这些动向让市场再次聚焦到了“金税四期”对日常业务操作所带来的影响。鉴于此,笔者特根据“金税四期”相关特点,同时结合当前业务实际情况,为大家做相关梳理和分析,以供同业人士参考。

一、金税四期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分析

对高净值人士而言,如私企老板、企业高管、影视明星等,“金税四期”全面推行后,通过银税信息共享,税务主管部门将获取个人名下银行卡及交易状况等信息,以往部分高净值人士通过隐匿收入、转换收入等方式偷税漏税的,也将无所遁形,且一旦被稽查核实,相关记录还会反映至个人征信,对个人信用及商业贷款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发布的“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建设项目”中关于“健全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招标要求,今后将建立“一人式档案+风险共治+信用引导+分类分级管理”的征管体系,尤其是对个人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激励分期纳税、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等事项,建立风险指标和分类分级预警指标。以下为深圳税务局招标要求:

在我们所在的地产和金融行业中,通过股权转让来获取项目是很常见的操作方式。比如在深圳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很多前期公司将项目熟化至立项或专规阶段后就转让给开发商,因个人直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所涉股转收入的税负比较高,因此以前的做法通常是个人先平价转股至税收优惠地的载体(可核定征收或有财政返还),然后由税收优惠地载体将股权溢价转让给开发商,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需注意的是,在金税四期自然人税收平台完善后,通过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以降低股权转让收入、税负等做法所涉的税务风险将越来越大,因此最好是能提前布局、提前规划,在有真实业务背景并符合商业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以合理合规的方式去达到节税的效果。

未来,高净值人群在“金税四期”严格监管下,资产收支将更加透明化,另外还需特别注意个人财富与企业经营所得进行隔离,避免财产混同导致财富涉税风险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就当前的实务而言,在一些限制性的行业范围内(尤其是影视等行业),部分高净值人士仍在采取转换收入方式偷税漏税,将个人综合所得(最高适用税率45%)通过虚构业务转换为生产经营所得,再利用地方核定征收及财政返还相关政策,将税率降至6%左右,先前某些明星及主播被查均是这种情况,因此在“金税四期”推行后,上述方式面临的风险也将更快地暴露出来。还需注意的是,不仅是税务层面,目前银行层面的监管也愈来愈严,比如今年3月份实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综上所述,个人再想通过转换收入方式偷税漏税已是难上加难。

二、金税四期对私企老板财税业务处理的影响

考虑到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我们认为很有必要详细分析一下私企老板在金税四期上线的情况下所应注意的财税管理细节。

(一)增值税发票层面

对企业而言,“金税四期”全面推行后,在大数据的智能分析下,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管控势必更加规范严格,目前全电发票已在多个地区试点,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发票数据进行全程记录,这将有效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以往不少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部分税务稽查案例显示,涉案企业多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利用疫情期间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等,虚开发票增加企业进项税额及相关成本进行偷税漏税,更有甚者直接在市场上通过第三方非法“买票”,税收风险意识极差。相信随着后续“金税四期”大数据样本的不断完善,其分析的准确度也会愈来愈高,也即只要企业满足大数据的稽查特征,就会面临被预警的风险。同时,若一家企业被发现异常,其相应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名下其他企业也可能被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稽查的联动性也将越来越大。当然,就税收筹划本身而言,如果相关交易本身真实且税务处理合规(比如满足“四流一致”要求等),则“金税四期”并不会对此造成多大的限制性影响。

在我们所在的地产和金融行业,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会遇到大额的居间费、招待费、公关费等类型的支出,不过却经常都无法获取全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甚至有不少公司铤而走险,为降低税负,简单粗暴地通过第三方虚开发票等方式偷税漏税,有的甚至既没有业务合同作为实质交易的依据,又没有对应银行流水及相关成果作为凭证材料,也即完全不满足“四流一致”的要求。在“金税四期”全面推行后,以上类似交易也将完全暴露在税务主管部门的监控下,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将越来越大。

(二)收入成本配比层面

以往市面上还存在部分企业通过巧立名目(如差旅费、销售费等),虚增成本方式偷税漏税的情形,那么通过“金税四期”的大数据智能分析,对存在收入成本配比明显不合理的企业,通过调取同类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成本结构合理性、收入匹配性、税负率的横向对比,亦很容易发现异常。特别是对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其空壳公司的设立维护难度及被稽查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

同样以地产和金融类企业为例,在成本结构合理性层面,若公司成本层面除常规的费用外,还存在较多其他与公司经营及项目支出无关的成本费用,且与同类的公司在成本结构及税负率层面均有较大差异,那么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监测到,且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

(三)账户及社保层面

“金税四期”通过与各部委、银行等单位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税银信息共享后,税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账户的管控也将更加规范严格,特别是针对“公转私”的交易行为。以往部分企业巧立名目后再通过大额“公转私”,以实现股东或相关人员偷税漏税、抽逃资本的目的,那么随着信息共享,很容易发现企业与个人银行账户交易的异常状况,再想通过“公转私”方式实现非法目的所面临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目前,银行大额公转私管控越来越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已经发布了关于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并已将浙江、深圳、河北作为试点,很多银行目前公转私限额5万,上述提及方式从银行层面亦比较难操作。不少同行诉苦说,由于新入职员工社保未满足银行要求无法办理银行卡,其工资在通过代发薪转入其他同事银行卡时,银行系统会多次弹出预警,提示同一人当月发薪笔数超过两笔不合理,然后要求企业提供工资、社保、代收工资情况说明等一堆资料,银行一边控制个人开办银行卡一边控制企业公转私也是非常令人头痛,相信大多数企业在银行严监管情况下在“公转私”问题上已逐步适应并相应规范。信息共享层面,早在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已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目前金税三期已实现了银税互通,主要是税务机关将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传递给银行系统,为商业银行系统发放贷款提供帮助,在实操中企业只需在电子税务局开通授权银行获取企业信息,人行系统将自动比对企业纳税情况、收入情况、利润情况等信息,即时自动判别企业是否符合税贷申请条件,另外与市场监管局也早已实现了互通,在工商年报时亦可直接从税务局获取企业财务数据。虽然目前税务部门只是单向向其他部门共享数据,可一旦金税四期上线后银行将企业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共享给税务机关,实现双向数据交换,那么税务的大数据就会全面建立起来,企业的问题也就可能分分钟被发现。

除上述以外,“金税四期”还将社保纳入管控范围,以往部分企业通过与员工私下协商,以“报销款方式”支付员工报酬,大幅降低员工“工资薪金”基数,以达到少缴社保及个人所得税之目的,在“金税四期”全面推行后,企业及个人交易信息透明度愈来愈高的情形下,企业再想违规少缴员工社保及个税,所面临的稽查风险也将越来越大。其实早在2019年金税三期上线后,社保就已逐步转移至税务局征收,至2021年,全国已完成社保入税,只是深圳比较特殊,目前社保还是在社保局申报,然后社保局再把缴费信息推送至税务局征收,因此,实操中,仍然存在很多企业按最低基本工资作为社保基数缴纳的情况。笔者认为,金税四期上线后,针对企业目前工资与社保基数不一致的情况后续将有可能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识别,并自动向企业推送风险预警提示,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问题。

三、对私企老板的税收风险管理建议

在“金税四期”推行的大背景下,针对税收风险管理层面,笔者建议私企老板要尽可能做到事前规划、事中管理、事后自查。对于企业重大决策,要提前进行涉税分析,全盘考虑税收风险;对于经济合同,在签订前要及时识别及规避风险(如合同相关附件亦要完备);对于发票(含电子发票)的开具及管理,要全面规范(如发票备注要简明扼要);对于企业成本核算及纳税申报,要准确及时;另外还要充分完善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四流一致”,保障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更多“金税四期”背景下的税务合规及税筹问题探讨欢迎联系西正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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