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公司有利润

更新时间: 2024.09.18 06:26 阅读:

获得公司分配利润是股东的重要权力之一,也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就天然具有分配利润的权利。相反,一旦失去股东身份,则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同时丧失。可见,分配利润的权利与股东身份是密不可分的。股权转让的结果就是股东身份的转移,当然也就意味着分配利润权利的转移。但是,在股权转让之前,如果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此时,股东的利润分配权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由请求权变为要求公司给付的权利,属于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性质,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股权转让,原股东也可以要求公司兑现这部分利润的给付。可见,在利润分配这个问题上,股权转让一旦发生,原则上权利就属于新股东,但在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先于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原股东可以继续主张兑现。如果转让前虽然存在股东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但股权转让方已经通过股权转让款实现了这部分利润,则分配利润的权利随股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享有,原股东不得再行主张。还有一种情形,即股权转让后,股东会就转让前的利润形成分配决议,则转让人无权要求公司给付该利润,该利润权利属于股权受让人。

如果股东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股权转让前的利润分配权,法院一般会从以下方面审查:1、股权转让前是否存在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有则支持,没有就会驳回;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利益的行为均不会得到支持。例如股权转让方故意向受让方隐瞒已经生效的分红决议或者伪造分红决议,导致股权受让方利益受损;同理,如果公司没有形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是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导致的结果,则在股权转让方充分举证的前提下,股权转让方的请求也可以被法院支持;3、不得超过诉讼时效,目前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应当从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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