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9.16 16:03 阅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自2021年7月1日起,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证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三)法律责任: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完成股权变更,股权转让标的______,金额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提供资料

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附件1);(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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