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账面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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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2012年**月**日,关于甲公司从A集团转至B公司事宜,甲公司工会代表与甲公司VP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以下诉求:
1、对甲公司员工进行工龄补偿,补偿方式为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龄自甲公司前身乙公司成立之日起,即:1992年5月1日开始计算);
2、将甲公司员工工资调整至合理水平;
3、公司应于2012年**月**日进行答复。
2012年**月**日上午,S先生、Y先生作为A集团的代表与甲公司工会代表就补偿事宜再次进行了面谈协商。A集团提出除支付一个月留任奖金外,另外提供1个月工资作为额外奖金。工会对公司的提议再次重申了以下诉求:
1、A集团提出的方案与工会提出的原诉求差距太大,工会全体成员不能接受;
2、坚持原诉求,并要求与公司更高管理层进行直接谈判;
3、A集团应于2012年**月**日16:00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公司对工会提出的要求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委托我司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于此,我司将公司对工会诉求的态度、立场以及处理方案形成书面答复现呈工会:
(一)公司同意支付留任奖金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我方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公司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愿意在公司转让行为完成6个月后,或于2013年*月底(以先到的时间点为准)向同意留任并配合完成顺利交接的员工支付相当于其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留任奖金。
如果工会拒绝接受上述留任奖金的方案并坚持缺乏法律依据的要求,则上述承诺不再有效。
(二)公司对于强制要求调整工资至合理水平不予认可
(三)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权利
公司希望全体员工能够配合公司顺利完成本次转让,但对于企图借此实施消极怠工、破坏生产设备等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权利。
(一)工会要求工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第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非因法定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①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者依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③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实施规模裁员的;
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的;
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次转让行为并不导致以上任何法定情形的发生,因此公司没有进行工龄补偿的义务。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公司由A集团转让至B公司的实质是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即:股东由A集团变更为B公司。换言之,本次转让行为不涉及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也不引起公司工龄补偿义务,双方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享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无任何法律规定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留任奖金,此项支付并非公司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员工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服从公司在工作上的安排,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从第三方的客观立场来看,公司主动支付留任奖金体现了公司对员工更为人性化的关爱和管理,亦展现了公司对问题解决的良好姿态与诚意;相信此举势必推动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商。
(二)强制要求调整工资至合理水平缺乏法律依据
第一,法律在公司对工资的调整方面未提出强制性要求。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对此也仅仅采取指导、倡议性规定,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水平。由此可见,员工工资的调整只能通过公司与员工进行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来实现,而不仅仅取决于员工单方的主张或强制要求,而且,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管理需要、政府指导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资调整。
第二,公司并未就需对工资调整的情形与员工进行具体的约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文件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等均未包含此类约定。因此,本次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能成为公司需要对员工工资调整的理由。
(三)公司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对于破坏生产设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情节严重而违反《刑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将相关人员移送至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处理。
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表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应当获工会与全体员工的尊重和支持。如果工会或员工对相关事宜产生分歧,理应与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协商与沟通予以解决。公司诚挚希望与工会保持进一步的沟通,并期待分歧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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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来源:法信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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