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税收协定 股息
在深化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税务部门对跨境交易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很多企业十分关心此类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小拓这里就针对内地香港跨境交易的常见税务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Q1 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内地居民企业股权时应该如何交税?
如果内地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即该内地居民企业账面资产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香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内地企业的财产不是主要由不动产组成,而且该项股份相当于内地居民企业至少25%的股权,其转让所得需缴纳境内企业所得税;如果该项股份少于内地居民企业股权的25%,其转让所得无需在内地征税。
Q2 “不动产占资产比例”是指总资产比例还是净资产比例?
这里指的是资产总额,而不是净资产,同时“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判断标准为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50%曾经为不动产。
Q3 香港公司曾经持有内地居民企业超过25%的股权(不是主要由不动产组成),但现在持股比例低于25%,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政策?
如果该受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股权,需要在内地征税。
Q4这样是不是意味只要我的香港公司满足了有关不动产及12个月的条件,转让内地居民企业股权就无需在内地征税?
享受协定优惠政策的前提是符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要证明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需要提供香港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显然离岸公司是否会滥用税收协定的优惠的情况已经被考虑到了,管道公司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一步就被卡得死死的。
Q5 我在香港有一家公司,要怎么享受两岸税收协定中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条款?
那就要判断自己的企业是否符合条款中的“受益所有人”。
Q6 怎么判定自己的企业有没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资格呢?
简单来说,一般需要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而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Q7 理解申请人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举例来说:
1、申请人取得股息,香港居民A直接持有申请人100%的股份,如果香港居民A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即使申请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仍可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2、申请人取得股息,香港居民A通过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论该公司是否为香港居民)间接持有申请人100%的股份,虽然申请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A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3、申请人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B通过新加坡居民C间接持有申请人100%的股份,虽然申请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新加坡居民B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新加坡居民B和新加坡居民C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Q8 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取得股息所得时,可直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有三种情况,下列图示说明。
Q9 那我的公司有个业务,是我在香港的公司给境内的B公司贷款,但是约定利息由C公司代为收取。这样会影响我“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吗?
这里所说的是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况,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香港居民,都不会影响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
不过要注意的是:股东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持有债权取得的利息,特许权授予人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因此该行为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下的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小拓对于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的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和总结,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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