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转让股权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 2024.11.07 11:15 阅读:

司法实践中,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实行认缴制,激励股东干事创业,也为实践大家心目中的“老板梦”。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可以不对公司实际出资,然而当公司对外负债时,根据法律理当追究未出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认缴期还没届满就转让股权,是否还需为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今日大方为您揭晓!

公司股东通过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的方式而享有公司股权,股东在享有公司股权利益的同时也对公司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缴出资转让股权承担连带责任(图1)

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可以不完全实缴出资,但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当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到期前,对外转让了股权,当公司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目前有关转让股权原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规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缴出资转让股权承担连带责任(图2)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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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上述法律规定中所指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应是指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此情形下对外转让股权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若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对外转让股权,不能视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若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存在对外债权,且公司财产无力偿债,则对外转让股权股东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逃避出资义务恶意转让股权,则该股东仍需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类案裁判观点

(一)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转让未实缴股权的股东无需承担出资责任

判决出处:

曾雷、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冯亮、冯大坤二人转让全部股权时,所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认缴出资转让股权承担连带责任(图3)

(二)公司无力偿债股东恶意转让未实缴股权的,股东需要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形

判决出处:

江苏名润嘉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朱金虎、冯勇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1926号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在朱金虎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但名润公司的债务形成于2016年至2018年,且在朱金虎转让股权两个月后,华夏公司便提起诉讼主张名润公司支付货款357万余元,但在胜诉后因名润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能执行完毕,结合名润公司举证的对账函和2017年至2018年公司账户情况分析,能够反映名润公司在朱金虎转让股权时已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朱金虎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不具备出资能力的冯勇,实属滥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资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名润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朱金虎虽然已经将股份转让给了冯勇,但仍需要对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股东出资责任、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而冯勇作为现任股东,应对朱金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建议

作为股权出让方,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向受让方明确披露股权实缴情况以及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情况,确认受让方知悉其应履行的股权出资义务以及公司资信情况。同时在对外转让股权时,考虑受让人的出资偿付能力,合理设置股权转让对价。

而作为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转让股权前,应对目标公司和股权转让股东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认转让股权无瑕疵,无设立抵质押等权利负担,确认目标公司的资信情况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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