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转让境内股权给境外

更新时间: 2024.09.19 07:51 阅读:

境内居民个人转让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给境外的公司,现就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1、解读如下:

(1)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给境外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为该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实际操作中,会发生转让方收到资金为含税全额资金,即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一系列股权变更相关资料。实际业务经验中,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也会联网把变更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据此核查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对于没有扣缴税款的,将向纳税人查补追征。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果受让方未扣缴税款,我们建议转让方纳税人也应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发生次月15日内,自行办理进行纳税申报。

(2)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该项交易的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0.5‰贴花缴纳印花税。

2、分析说明: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以上规定及问题描述,可知,境内居民个人转让的是股权而非股票,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范围,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境内居民转让股权给境外公司,境外公司作为受让股权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对境内居民股权转让方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即股权受让方和转让方双方)应在受让股权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办理股东身份变更时次月15日内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根据以上规定,境内居民转让股权给境外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者:霍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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