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

更新时间: 2024.09.18 19:14 阅读: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

税务机关有权确认“间接转让”为“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因素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需整体考虑综合分析的因素(同时满足则“一票否决”)。

需要综合考虑分析的因素

境外股权主要价值是否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境内。

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情况。

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以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境外企业股权75%(含)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含)以上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前一年内,境外企业收入的90%(含)以上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企业及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间接转让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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