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第三人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并从实际出资人处受让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由提出反对,应当进入确权程序。也就是说,实
2024.11.22
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通过委托显名股东代持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隐名股东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其对于公司的股权并不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因此其股权转让也不同于显名股东的股权转让。
1、须隐名股东持有的股权可以显名
并非所有的隐名持股都可以显名,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身份的相互认可是基本原则。不能显名的隐名持股,意味着该实际投资人无法享受公司法上股东的身份权,其只能依据与受托人的合同约定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隐名股东显名应当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隐名股东可以显名的必要条件,因此隐名股东如果想要转让股权,那么必须该股权具有可显名的条件。
2、股权转让须符合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的属于内部转让可以自由转让,如果隐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部人员的,属于对外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首先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股东同意其转让的,还要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显名股东协助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隐名股权转让完成后,继受股权的股东可以选择继续隐名持股,也可以选择显名,如果其选择显名的,应当由原来显名持股的股东(代持股东)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需要签署名义上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且缴纳股权转让的税费并办理过户。如果该股权转让满足上述条件后,显名股东拒绝协助的,出售人和购买人可以起诉显名股东,要求其协助履行过户手续。
4、转让合同有效不同于可以履行
隐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是否能够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隐名的股权转让没有获得过半数股东的认可,那么即便该合同有效也无法履行,股权受让方还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有效和可履行之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过半数公司的原股东对于隐名股权持有人的认可以及对于受让人的认可。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第三人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并从实际出资人处受让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由提出反对,应当进入确权程序。也就是说,实
2024.11.22答: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风险。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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