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要求变更登记 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行的变更登记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024.11.22股权回购的认定:
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方式,已成为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如果并未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案情简介
原告牛魔王诉称,高老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唐僧、猪八戒、孙悟空、沙僧于2010年4月3日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被告猪八戒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被告猪八戒找到原告,称其是高老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想转让公司部分股权,且被告猪八戒保证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在2020年能够盈利1000000元,希望原告受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2019年12月1日原告牛魔王与猪八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原告受让公司股权20%,作价1200000元整,后原告将1200000元整支付给了猪八戒。2019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公司股东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不论何种原因,如果2020年度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纯利润未达到1000000元整,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1200000元整收购原告持有公司的20%全部股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根据被告提供的2020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高老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疫情的原因,2020年度的纯利润为负200元,未达到约定的纯利润1000000元整,因此原告有权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公司股东协议书》要求被告以1200000元整收购原告持有公司20%的全部股权。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回购原告持有的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20%全部股权,并向原告支付款项1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公司2020年虽然没有实现盈利,但并没有要求原告承担亏损。但目前公司状态不足以拿出1200000元资金退回给原告,只能协助原告转让股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日,原告牛魔王与被告猪八戒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猪八戒将其在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所持20%股份以1200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于双方签字之日向被告支付1000000元,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价款200000元。双方签订的《公司股东协议书》除了约定不论何种原因,如果2020年度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纯利润未达到1000000元整,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1200000元整收购原告持有公司的20%全部股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有被告及案外人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的声明:公司经营目标为2020年度实现自主盈利1000000元。当公司无法实现经营目标时原告可选择退出,则被告及案外人公司有义务协助原告转让其股份或原价回购股份。
另查明,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净利润为负200元。
2021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协议告知函》,因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2020年度总盈利未达成《公司股东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2020年度经营目标,已构成事实违约;现要求被告以人民币1200000元整回购原告持有的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20%股权,并按照协议约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回购股份之日止。被告猪八戒于2021年2月3日签收此函。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猪八戒即回购原告牛魔王持有的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20%股权;
二、被告猪八戒向原告牛魔王支付股权回购款1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我们的观点:
1.对于股权回购约定的合法性。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方式,已成为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如果并未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如果投资未达到逾期目的,股权回购的条款一旦触发,回购人往往违约。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公司股东协议书》中对被告回购原告股权进行了相关约定及约定细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股东协议书》中关于股权回购条件的约定主要以高老庄旅游有限公司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为基数设立净利润指标或利润增长指标,此约定是原告与被告基于商业风险判断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本就是高老庄旅游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对股份进行回购并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并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20年12月会计报表,该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为负200元,未实现《公司股东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2020年度经营目标1000000元的利润指标,原告退出高老庄旅游公司、要求被告回购其股权的条件。
张利利律师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2008年执业至今,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律、刑事经济犯罪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专注于企业合规和风险防控、公司治理、高端商事争议解决。服务超20家企业,具有广泛的业界影响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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