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账面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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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审查清单
一、关于合同类型
1.注意零对价转让股权时的特殊处理
有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无偿转让”以及“同意接受”应认定为赠与及接受赠与意思表示,并认为仅赠与人承担合同义务,从而双方订立的合同系单务无偿赠与合同。
转让价款约定为零元,办理工商登记时也可能存在障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拒绝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而要求采用股权赠与协议。
为避免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赠与,零对价的股权转让交易尽量约定一个象征性的对价,如1元或100元。并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本交易非赠与,转让方不享有赠与人的撤销权。”
2.股权投资方式的选择:股权转让还是参与增资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是增资协议?站在投资人(受让方)立场上,这实际是投资方式的选择,也即股权取得方式的选择。
3.股权退出方式的选择:股权转让还是定向减资
站在退出方(转让方)立场上,这实际是股权退出方式的选择,转让方退出公司的方式常见的有通过股权对内或对外转让退出、定向减资退出,但二者在程序、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二、关于合同主体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有多种可能
1. 一般来说,作为交易对手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2. 转移控制权的,应尽量将目标公司也列为合同主体;合同为目标公司设定义务的,应将目标公司列为合同主体。
3. 受让方也可能是目标公司,一般见于股权回购型对赌、异议股东回购的交易场景。
(二)需要考虑股东资格的问题
1. 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或限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在禁止或限制范围内不得成为股东。这类主体主要是军人、具有或曾经具有公职身份或国企领导职务的人士。
2. 投资者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要审查股东资格问题。例如,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投资其他行业的专业机构,不得成为其他行业公司的股东。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7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其他行业的公司股东。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如果涉及外国投资者,则需要考虑外商投资的限制问题。
4. 特殊行业的股东资格要求。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资格(也可以说是“股东条件”)有特别要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中,对某些特殊行业企业资格或资质类的行政许可,一般对股东资格均有要求;金融类企业对股东资格一般有特别要求。因此,在具体的股权类交易中,需注意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是否存在对股东资格的强制性要求。
(三)需要考虑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超过50人。如超过人数上限,将无法办理公司登记。
关于合同标的
(一)注意审查标的股权是否为未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
转让方一般应当是目标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这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工商登记备案信息查询平台核实。
(二)注意审查标的股权是否为代持股权
1.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2. 如确为代持股权,则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应同意。
一般应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列入合同主体。此种情形下,应当明确约定受让方取得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
3. 名义股东反对时的处理。
如果根据有关股权代持文件,名义股东有义务配合相关事宜,此时仍可以考虑转让,只是受让方的风险增大。
(三)注意审查标的股权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处置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
实际出资人有权处分其冒名登记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作为受让人,首先必须核实真相,确认相关各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等)能够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方可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可要求转让方(实际出资人)先完成更名手续,再进行转让。
(四)注意审查标的股权是否为被质押的股权
如股权已被质押,为保护受让方利益,首选约定将解除质押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次选约定将转让方取得质权人对股权转让的同意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或者经三方协商一致,将相当于股权担保的主债权部分的股权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质权人以解除质押。
(五)注意审查标的股权是否为被冻结的股权
股权冻结虽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在股权冻结被解除前不能履行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从受让方的角度,应该将解除冻结约定为付款先决条件。
(六)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注意审查标的股权对应出资是否尚未完成实缴
对于受让方,应当考虑“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事实对计算股权转让价款的影响,例如按已缴纳的出资数额计算股权转让价款。否则,如受让方仅因出资未全部缴纳而主张转让价款过高,要求撤销合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从双方角度,都有必要在转让协议中对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说明,最后再说明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以避免日后争议。
(七)注意审查标的股权是否为瑕疵出资的股权
在合同中采取一些措施,包括披露瑕疵出资的情况,明确由谁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并根据是否涉及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由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通过书面文件或作为协议主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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