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转让股权 本位币

更新时间: 2024.09.18 16:35 阅读:

非居民企业申报因转让其所持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缴纳的税款时,通常需要支付外币。但是,外币应当汇多少金额,由于税务机关计算税款汇率与银行换汇汇率规定的不一致,外币汇款金额不能准确确定。非居民企业在缴纳税款时,可能因汇率差异出现多汇或少汇税款的情况。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建华介绍,非居民企业因忽视汇率差异问题,导致需要汇款不能足额缴纳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例

2017年境外B集团将其间接持有中国A公司的20%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中国D集团旗下的几家境外子公司,本次转让合同总金额1.8亿美元。

假设B集团采取自行申报方式从境外汇入外币缴纳此次股权转让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假设该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汇率为1:6.826,而中转银行根据银行换汇规定,应按照税款入库当日外币购入价汇率进行折算。假设该日美元兑人民币购入汇率为1:6.821。实际办理税款申报入库时,按照税收相关规定,此次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款为:1.8×6.826×10%=1.22868(亿元)。但是,按照银行换汇规定,此次股权转让税款应折算人民币为:1.8×6.821×10%=1.22778(亿元),这就产生了9万元的差异,导致税款不足,进而影响后续的解缴入库。

明税观察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以下简称“379号文”)第三条,指定银行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并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将税款资金划转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如果汇款当日买入价汇率与37号公告规定的折算时点汇率相等,税款可以正常入缴国库;但如果汇款当日买入价的汇率低于37号公告规定的折算时点的汇率,非居民企业就会存在税款缴纳不足的风险,可能需要再行补缴税款。

因此非居民企业及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缴纳税款时有必要提前考虑到汇率差异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委托境内子公司或相关境内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以方便准确、及时地缴纳税款。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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