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转让股权 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52 阅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人投资境内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不论股权支付地在境内还是境外,外籍人员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应在境内按“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钟燕,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擅长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筛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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