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转让股权最新政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投资者数量日益增加,对非居民个人权益性资产转让的管理愈发受到重视。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4.11.08问题:公司2019年11月以分期付款方式从一家非居民企业购买境内一家非上市公司30%的股权,因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由我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应该保时扣缴其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23 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者讲价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慎重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支付之日。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因此,你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非居民企业股权成本全部收回后计算并扣缴其企业所得税。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投资者数量日益增加,对非居民个人权益性资产转让的管理愈发受到重视。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4.11.0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据《个人所得税
2024.11.07案例:小张和小李是好朋友,欲和小王成立一家公司,但由于身份原因不能做股东,于是请小李作股东,小张实际出资。2年后,小张不能作股东的因素消除掉,欲把小李代持的股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那么过户行为,是不是股
2024.11.07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转让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上:
2024.11.06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彭隆祥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 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湘0111民初5655号发布日期 2019-11-13湖
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