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0 18:04 阅读:

2015年9月1日起,全国以北京为首的部分地区对残保金的征缴标准进行了调整。企业如果不懂残保金,没有按规定缴纳,高昂的滞纳金也绝非一笔小数目。

什么是残保金?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1)

2016年起,北京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缴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残保金”政策在征缴标准、征收主体、征收时间等方面都有调整。

征缴标准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2)

征收标准的变化,导致不同收入的企业,缴纳残保金的差异增大。

征收主体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3)

征收时间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4)

不同情况的残保金计算方式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5)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6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6)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7)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8)

不缴纳残保金有什么后果?

凡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年5月15号和9月15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016残保金优惠政策(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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