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背景下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17 阅读:

一、稽查前注意事项

1、认真组织自查,争取以自查代替稽查

2.积极沟通了解情况:什么原因导致的稽查、稽查类型、稽查具体内容及期

间、稽查机关、检查人员等等。

3.检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

绝检查。

注意:配合检查,尽量不要出现拒绝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情况。

争议问题要争取在稽查实施环节沟通

沟通不成的争取在审理环节沟通好

沟通尽量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进行


二、稽查中注意事项:

1、积极配合,速战速决: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

稽查局局长批准。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不要给检查“过多时间”,拖

不起

2、慎重对待询问约谈:

不要随意猜测提问者的动机,的确不知道的,如实说明。尽量用简洁准确

的语言,不用模棱两可的回答,避免形成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恰当、有技巧

地回应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现场笔录,不可忽视。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

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3、调取账簿,取得清单: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

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

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4、提供资料,及时慎重:

按要求提供资料,专人负责,不少给不多给。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

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

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5、银行存款,公私都查: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

局的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6、争议问题,及时沟通:

争议问题要争取在稽查实施环节沟通

沟通不成的争取在审理环节沟通好

沟通尽量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进行


三、稽查后注意事项:

1、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二条: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2、陈述、申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直接向检查人员陈述;向实施处罚或处理的税务机关陈述;

(2)会计、办税人员不要以个人身份进行陈述、申辩;

(3)纳税人一定要保留好税务局的文件、文书、企业向税务局的请示及其答复,

这些都进入税务局卷宗,税务局很重视)

(3)陈述、申辩时应尽量提供相关章程、合同、业务处理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以及其他有利于本单位的资料;

(4)要充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5)注意陈述、申辩的时限,按照规定须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三日内提出,否则即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3、陈述、申辩的方法

(1)积极进行政策解释,如果税务机关运用政策错误,对税务机关的处理进

行抗辩。

(2)政策本身清楚,寻找其与上位法的冲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上位法。

(3)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税务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有的时候是“实质重于形式”,有的时候是

“形式重于实质”,企业要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抗辩。如融资性售后回购

可不确认所得税收入;假按揭可争取“实质重于形式”,实质是融资手段,

及时解除合同并作退房处理。

(4)寻找税务机关责任或自身非主观因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

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5)避免被定性为偷税

偷税和非偷税的处理,有很大的不同。偷税:无限期追征,补税、罚款、

滞纳金,法律责任(移送公安机关);非偷税:追征期最多5年,只补税、滞

纳金,没有罚款,无法律责任。

(6)争取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

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

4、听证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

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

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使行政复议

及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

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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