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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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批量核定
1.1 功能概述
定期定额批量核定总体分为以下几步:
1、 采集核定:确定需要核定的纳税人,以及采集核定信息,并进行跟采集信息,自动核定。
2、 定额调整:对计算机核定的信息进行调整。
3、 定额审批:对批量核定的结果进行审批。
4、 文书发放:对批量审批通过的定额文书进行打印。
1.2 操作步骤
1. 菜单进入方式:【征收】—【核定征收】—【定期定额核定户批量核定】
定期定额批量核定支持“新核定”和“核定调整”两种批量核定类型,而且每次批量核定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类型;
(1) 点击【增加】按钮,进入到添加纳税人页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2) 勾选纳税人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 需要修改或增加多条信息可以选择然后点击【导出】到excle表,修改或增加后再导入。点击【导入】按钮选择excle 路径然后确定。
(4) 确认信息后点击【保存】,【推送】,选择下一办理人员。
下一环节人员登录,从待办任务进入到人工调整环节本环节可以直接输入人工核定月经营额,点击【计算税额】,可以进行计算。
(5) 也可以点击【修改】按钮重新修改采集信息。
录入采集信息后点击【保存采集】按钮。
(6) 点击【保存】,推送到下一个环节,此环节操作类似于上一步骤,最后推送到发放环节。
(7) 可以按照查询通知书类型进行选择核定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8) 点击【打印】按钮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9) 点击【保存】,【推送】结束流程。
1.3 注意事项
1、 当选择批量核定类型为“新核定”时,核定的期限不能与纳税人原有的核定期限交叉。即:如果纳税人上次核定期限为2012-01-01 到 2012-12-31,则本次核定的默认核定属期起只能从2013-01-01起进行核定,不能对原有核定期限进行重新核定。没有核定过的纳税人的执行期为页面选择的默认核定执行期。
2、 当选择批量核定类型为“新核定”,又选择“续核定”时,如果纳税人原来进行过定额核 定,本次核定的执行期起为上次核定执行期止的后一天,执行期止根据系统参数默认获取有效期止是本年年末或者为一整年,可以单户选择修改。没有核定过的纳税人的执行期为默认核定执行期。
3、 当选择批量核定类型为“核定调整”时,必须在纳税人已经核定的属期内核定,核定期起必须大于等于上月月初,核定期止为上次核定的核定期止。即:如果纳税人上次核定期限为2012-01-01 到 2012-12-31,当前时间为2012-10-13,本次核定的期限起只能为2012-09-01到2012-12-01 之间的时间,本次核定期限止,只能是2012-12-31。只能在上次核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4、 核定执行期止与核定执行期起不能相差超过12个月。
5、 定期定额批量核定审批只能一次性对所有本次批量核定的结果进行审批,不能单户审批。
另外,想要提醒大家的是金税三期是不允许删除人员信息的。如果这个人因为调出等原因停发工资了,在填表之前,在人员登记中点击这个人,选择修改,在弹出的信息框中,将人员状态选择为“非正常”,之后再进入申报表就不会带出这个人了。
“金税三期定期定额户核定流程”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以上的会计内容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或者想要了解更多财务方面的知识的话可以关注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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