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监控银行流水

更新时间: 2024.11.18 06:55 阅读: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从该规定来看,税局想要查个人的银行信息,必须要经过税局局长的签字批准才能查询,而不是随意即可查询。而目前“金税四期”虽然实现了对“非税业务”的全面监控,但是从之前的金税三期工程来看,要直接跟银行数据互通,获取个人的银行流水账,并且全国铺开,应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若是现在已全国铺开的话,估计到处应都有报道个人账户异常预警核查了,个人认为金税系统个人银行账户数据互通现在应处于“协同”阶段,而不是“完全同步”,但达到“完全同步”只是时间问题,企业要学习税务合规才是未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的前提!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