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信息表作废情况说明
致xx税务局: 代开人名称:xx,识别号:xx于xx年xx月xx日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普(专)票业务,发票代码为:xx,号码为:xx,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xx元。 现因为xx原因,需要作废(冲红)发票
2024.11.22导读:专票红冲信息表错误该怎么处理?首先要联系税局,删掉之前的红冲信息表,之后和税局沟通一下,看是否可以写个情况信息表,在重新在电脑里面调一张红冲信息表来,具体的操作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专票红冲信息表错误该怎么处理?
如果没有税务局申批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就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因为已在税务局办好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都有通知单号码,在开红字发票时需要输入通知单号码才可以开具.
看看和税务局沟通一下,写一个情况说明书,盖上单位的公章,再让他们到电脑里调一张出来,应该是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2017年7月1日及以后调整为360天),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因此,360天只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限制,并不是对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限制,如果发生了销售折让,可以随时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致xx税务局: 代开人名称:xx,识别号:xx于xx年xx月xx日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普(专)票业务,发票代码为:xx,号码为:xx,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xx元。 现因为xx原因,需要作废(冲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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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