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净资产公允价值
一、“公允价值”的历史 (一)1998-1999年 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1998)》: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
2024.11.07一般我们都知道有买方的存在就一定会有卖方的存在,所以在股权的转让上也是这样。有股权转让的一方就会有股权转让的收购方的存在。对于很多的人来说股权的买卖是一件极具法律要素的事情因为公司法现在对于股权的转让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邓春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第四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第五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见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邓春律师补充: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价?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以上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但仍需遵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差距过大,往往容易产生股权特让纠纷,有异议的一方可能会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将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了避免此类法律风险,保障股权转让各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尽量采取反映股权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的价格确定方式。例如。可以先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审计,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并以此为基础协商确定转让价格,还可以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或者引进拍卖、变卖的市场竞争机制转让股权。
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十余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被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聘为特邀调解员,市总工会聘请为职工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及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一、“公允价值”的历史 (一)1998-1999年 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1998)》: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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