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股权转让款

更新时间: 2024.09.17 05:35 阅读:

如今自然人个人转让股权的事件越来越多,为了规避个税风险,首先要搞清楚自然人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点。

收回股权转让款(图1)

股权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出现以上情况,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均应申报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大家都有个疑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就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如果协议双方最终并没有履行协议,也就是股权转让未实际达成,已缴纳的税款怎么办?是否能退还?

或者是,虽然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但因为双方纠纷最后又协商退回股权,已缴纳的税款怎么办?是否能退还?

收回股权转让款(图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不同情形下,征、退结果不一样。

收回股权转让款(图3)

第一种情形: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这种情形下,已缴纳的税款不能退还。收回股权时,按照新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溢价的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在转让股权时,一定要事先协商好,避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转让不成或转让完成后因纠纷退还股权的情况,造成已纳税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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