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录用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2 05:12 阅读:

最近有一个事件上了热搜,事件中的主人公小杨是一个应届毕业生,通过了邮政的面试,并与邮政签订了三方协议,但在准备报到时,却被企业告知不予录取。邮政不予以录取的理由是,小杨的下肢残疾,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条件 。

不知道邮政负责面试的工作人员,是否清楚小杨的实际情况。小杨是坐着轮椅去面试的,按理说面试人员应该当场了解小杨的身体状况,如果小杨有如实回答,面试人员还是让小杨通过了面试,那就是说小杨是符合岗位条件的。就算小杨真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那也是招聘人员的工作失职,而不能把责任推给小杨。

企业录用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图1)

也有人说小杨隐瞒了身体残疾的事实,让面试人员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如果是因为小杨不诚信,导致企业作出了误判而录用了小杨,那么这事的责任不在企业。小杨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说到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是不愿意录用残疾人的。有些岗位确实不适合残疾人做,倒不是企业的歧视问题。比如招个生产线上的工人,需要双手干活的,企业就不能招用一个手有残疾的人。招一个需要经常出差的销售人员,就不能招用一个腿有残疾的人。

企业录用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图2)

我们公司曾经招聘过一个仓管的岗位,要求是男性,有些女性仓管就认为这是性别歧视。其实公司规定招男性的原因是,这个仓管是原料仓岗位,经常需要卸货,搬搬抬抬,考虑到女性的体力不如男性,所以公司才招男性仓管。像这种完全是出于岗位的胜任能力而定的招聘条件,并不存在所谓的就业歧视。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有一家企业,招了一名保安,这个保安的左手畸形,由于招聘人员审核时的疏忽,没有看到他的手有残疾,而且这个保安也是有意隐瞒,平时将手藏在口袋里。但后来还是被人发现,最终老板还是让人力资源部门将他劝退。这是一个保安员的岗位,左手残疾其实并不影响工作,但老板认为有损公司形象。像这种情况才是对残疾人的歧视。

企业录用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图3)

如何为残疾人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不能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法规层面,毕竟企业有用工的自由,就算是强制规定企业必须按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但还是有一些企业不愿意接收残疾人,宁可选择支付残疾人保障金。

国家应该出台一些奖励政策,对于录用残疾人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这样才能鼓励企业在一些岗位的人员录用上,当残疾人也能胜任时,优先选择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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