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提示中风险

更新时间: 2024.11.08 02:13 阅读:

1、虚抵主要是指按税点买票,替票也可参照处理。

(1)、资产类发票

比如材料票,只能找自己上游企业,并且各自按正常程序操作,补齐相关证据链。否则,内查外调下,死路一条哦。

(2)、费用类发票

核心是保证关联性(见后面讲解)。

同时考虑避开重点稽查的企业或行业,比如黄金发票、会议费发票、劳务派遣发票等。

金税三期提示中风险(图1)

2、虚开

(1) 虚开风险

其一是公司风险:证据链完整性(尽管取消了三流一体,但要"假账比真帐还真")

其二是个人风险:参与方式(具体见职业风险讲解)

(2) 重大利好:"最高法: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六件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对开

别懒!禁止对开。

金税三期提示中风险(图2)

4、环开

(1)、闭合性环开---没有偷逃税款

实务争议很大,一般性的处理方法是:

开票人: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免予刑事处罚。见:(2016)辽 01 刑终 718 号单位责任:不得抵扣

参考观点:

法律的精神在于公平、正义,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首先应当注重合法性,在合法的前提下,再考虑其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 33 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这表明,只要纳税人取得的是虚开发票,无论是否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都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金税三期提示中风险(图3)

事实上,从虚开发票的行为要件看,"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任何一方,均存在虚开和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虚受发票部分的处理应该如下:

一是:不允许受票方用以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其计算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二是:由于受票方取得的凭证不合法,要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其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受票方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四是: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受票方予以处罚;

五是:将有关违法方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对于已开出票部分,由于企业已经申报了销项税额,不再要求其补缴增值税,但应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虚开行为进行处罚。

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也维护了最基本的税收征管秩序。(作者:浙江省临安市国税局局长、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汪成红)

(2)非闭合性---有偷税

跟一般性虚开相比,这种虚开的主要特征是开票方是关联企业或者同一老板的其他公司,即使不涉及关联定价或调整,这种专门为提供发票而设置公司的情形,也是金税三期第三方接口监控的主要对象,所以风险大于一般性虚开(票贩子。主要是指这种票流具有固定性、甚至是唯一性),当然,票贩子天然的走逃是另外一码事。

金税三期提示中风险(图4)

5、异常发票

(1) 提防讹诈

① 恶意取得的政策规定

② 善意取得的政策规定

具体见大礼包---增值税基础文档

(2)实务处理业务真实:

及时与税局沟通、申述

业务虚的:赶紧按要求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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