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十大税务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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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作者 丨蔡艳富
过去,经销商的重点一直在市场上,但是在新环境下,我们认为经销商老板应该将合规经营、税务筹划放在与销售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在此前我们讲过,金税四期的核心是“以数治税”。
合规经营的要求从没有变过,变得只是监管手段,所以过去你认为“问题不大”的操作方式,在新环境下则是必须避免的风险点。
比如,虚开发票。
近年来国家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金税三期上线后,针对虚开发票行为可以实现更为精准的定位,稽查机关查获的虚开案件,比比皆是。
什么是虚开发票?有企业为了做大成本去购买发票,或者为了赚取手续费卖增值税发票,通常称为买卖发票,这都属于虚开发票。
正规经营的经销商可能会说,买卖发票是违法的,我肯定不干。
实际上,虚开发票并不只是你以为的“买卖发票”那么简单,它包含了多种情形,你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涉入其中。
什么是虚开发票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是指发票开具内容和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经销商群体可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类:
①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不符”,包括数量、金额、税额不符,也包括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的不符,更包括根本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的发票。
简单来讲,就是分两类,一类你是发票开具方,另一类你是发票收受方。
这听起来还是比较抽象,不过看完下面几种具体的情形,你就知道在实际经营中,可能会触碰到的虚开发票风险了。
虚开发票的几种情形
第一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 为了牟利,暴力型虚开
注册公司,不进行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因为短期存续期间可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伪造合同、虚假资金支付的基础上——甚至连这些伪造行为都没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种虚开,就是违法谋利。
对于正常经营、具备基本税法知识的经销商,应该都不会触及。
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经销商会注册多家公司,你主要经营的公司不存在此类行为,但你名下是否有其他公司涉及?
2. 为了牟利,富余发票虚开
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受严格管控的,严格来讲,它只能用来为你的实际销售业务开具发票。
但在日常经营中,经销商可能会产生所谓的“富余票”,比如有客户不需要开发票,这时候有的经销商可能会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有需要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
此外,进项税额留抵也可能形成“富余票”。
存在大量进项税额留抵的企业,在预计的经营期内无法抵扣完,就可能“利用”期末留抵,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当然,有的公司,并不是出于主动牟利的目的,而是因为某些人情关系,帮助别人开发票,但无论“富余票”如何产生,也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虚开发票都是要极力避免的。
为他人虚开发票,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举一个真实的稽查案例:
某贸易公司,2020年开具了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被查处并定性为虚开发票,该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且相关负责人还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你作为经营主体,是发票的开具方,但虚开发票,也包含你作为发票收受方的情形。
第二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 为做大成本,没有实际交易,购入发票。
商贸流通行业利润微薄,有的经销商为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负担,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发票,这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情形。
一旦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金税系统可直接查询到受票方,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会直接传递《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至受票方税务机关,从而直接找到受票方单位。
税务部门会结合银行流水、资金回流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对确定属于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前相应成本不得扣除。
不仅如此,税务机关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可并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2. 有实际交易,但开票方与售卖方不一致。
上面是没有实际交易,但有实际交易,也可能有触及风险的情况。
比如,你从上游进货,但售卖方不给你开发票,而是找第三方代开发票。或者你为了低价不索要发票,然后为了抵扣,就从别处取得发票替代。
这里的问题是,开票主体与实际业务主体不一致,也属于虚开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除补交税款、滞纳金之外,可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销商从品牌商拿货一般不会涉及此类问题,但是如果你经常倒卖货物,很可能触及此类税务风险。
3. 为做高费用,用办公用品、会议费、咨询费等抵税。
为了做高费用,降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很多公司会找各种费用发票。
如果你公司账面上存在大量“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但你却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这是真实发生的费用,就要小心了。
因为这些费用都是关键词,金税系统会通过这些关键词及公司申报信息等提示异常,进行风险推送。税务机关核实属于虚开发票的,企业同样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应对措施
以上几类虚开发票的情形,在金税四期之下非常容易被稽查到,经销商务必要避免,在此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建立红线意识,坚决不主动触碰。
不管是为他人虚开发票,还是主动向他人取得虚开发票,坚决不做。
第二,要有防范意识,确保三流一致。
做商贸生意,难免会有相互倒货的情况,从上游拿货,如何避免被陷入主动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要有防范意识,在采购时,做好供应商背景调查,加强付款管理,保留好单据凭证。
抓住“三流一致”这个关键原则,即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货物流,这三个流向保持一致。
第三,强化内部规范,完善报销制度。 要加强发票的审核工作,原则是与实际业务不符的不予报销,尤其是金额较大的,需要证明材料加发票一起才能报销。
关于经销商如何合规高效经营,我们邀请了本文作者中瑞税务集团合伙人蔡艳富女士,莅临10月9日-11日首届中国快消品经销商大会,为经销商老板详细阐述金税四期,经销商应对策略高效经营。
【如有意向参会,可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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