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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15 10:16: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稽处〔2021〕258号)。

本公告将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相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21〕258号

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97069T)

我局(所)于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号)2008年9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具备发票异常、上游企业异常、申报异常、资金流异常、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且控制你单位的虚开犯罪团伙成员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单位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4份,发票金额35,014,925.71元,税额5,952,537.45元,价税合计40,967,463.1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

(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石湾分局出具的证明2份。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国纳税人涉税风险查询”模块查询结果。

(四)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你单位的银行流水。

(五)你单位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勘察照片。

(六)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你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查询结果。

(七)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非正常户查询”模块查询结果。

(八)你单位的申报表资料。

(九)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调取的梁某某和苏某某的《讯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4刑初***8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你单位在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4份,发票金额35,014,925.71元,税额5,952,537.45元,价税合计40,967,463.1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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