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房产税税源变更

更新时间: 2024.11.22 18:34 阅读:

根据京政发〔2016〕24号通知,北京地区房屋出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执行:“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即北京地区出租房产实施从租计征。

北京地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政策演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8修订)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2016年5月15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2016年5月15日发布;2016年5月15日实施),废止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8修订)全文。

4、2016年7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全文为“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附】:【海淀地税】关于金税三期上线后补充录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源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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