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煤炭类型的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企业,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于煤炭贸易行业,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矿山开采以后有一些矿商是会提供发票,一般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都是三个点的票,但是正常的煤炭
2024.11.222022年已经进入倒计时,你知道有哪些税收优惠即将到期吗?博宇会计的小博悄悄告诉你,有21项税收优惠即将于12月31日到期哦!一旦错过了可能就不会再有了!符合条件的企业老板,且还没享受的,抓紧申请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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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要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4.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政策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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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要点: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政策要点:2022年5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自2019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9.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10.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文件名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政策要点:(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11.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政策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图源:头条号
12.购置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政策要点: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3.购买500万以上设备器具,可享受一次性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要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14.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文件名称: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
政策要点:小微企业2022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1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政策要点: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
文件名称:《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政策要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政策要点:《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现行适用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企业享受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今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来计算。
18.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件名称:《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政策要点: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19.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政策要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0.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政策要点: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1.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政策要点: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某些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指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小博结语:这次汇总的税收政策可能并不完整,企业老板和财务会计在进行具体税务处理时,请注意核实,谨防遗漏,并根据自己企业经营情况,做好涉税规划。同时,部分阶段性政策到期后,不排除有继续延期的可能性。请各位企业老板和财务会计持续关注,并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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