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把红字发票信息删除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4.11.08 03:41 阅读:

本文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0002023061414010345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上月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红字红冲信息表在本月撤销并删除,上月增值税申报表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吗?

内容:上月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红字红冲信息表在本月撤销并删除,本月又重开了红字红冲信息表(重复),上月增值税申报表里面还挂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是否需要更正申报上月的增值税申报表 删除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咨询人:

张筱雪

咨询时间:

2023-06-14 14:0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3-06-21 15:1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后,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下一步如销售方已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无法撤销;如销售方未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可撤销《信息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入附表2第8b行“其他”栏次。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需要对上月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惠州税务0752-8212366转1(惠城区)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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