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吗

更新时间: 2024.11.08 00:51 阅读:

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无论是我们常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右下角都有一个备注栏的模块。

通常而言,没有特定要求的,备注栏可以不填,但是一些特殊规定下,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否则就可能是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或扣除凭证,购买方会直接拒收。

目前而言,像运输服务、建筑服务、差额征税开票、销售预付卡等10种情形,是有明确规定要进行特定内容的备注。相应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下图: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备注栏的填写都比较头疼。销售方嫌麻烦,不愿意或者忘记填写备注栏,购买方则因为备注栏填写不规范,在来回沟通换票的事情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但是随着全电发票的出现,情况不一样了: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出现了较大变化,每种特定业务全电发票的样式不一样,而且这类特定业务必须填写相关信息,才能开票。

比如你想开建筑服务的全电发票,在开票页面建筑服务的发生地和建筑项目名称都属于必填项,如果不填写,那么就无法开票。

货物运输也是类似,全电发票直接将起运地、到达地等之前需要在备注栏填写的信息,作为必填项放在了票面上,样式也变成了下方的模样:

不动产销售发票和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也是类似,虽然还是显示在备注栏,但是不动产地址为带星号的必填项,必须填写才能开票。

大家不要小看这一些发票备注栏信息的变化,往小处说,这样的变化,从开票源头上解决了发票备注相关的麻烦事,销售方不会忘记了,购买方不用浪费时间沟通换票了。

而往大处说,这样的变化,是将先前无法采集的信息,设置成为固定可采集的信息了,这对于实现“以数治税”来说,至关重要。

现在全电发票已经在多个省市地区开始试点了,有人预计2023年年内,甚至上半年,就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一个新时代,可能就要来临了。建议大家尽快学习、了解全电发票的开具、红冲、接收、入账、归档等操作吧,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变化。

当然,全电发票就算全面推行,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税控盘也不会强制取消,全电发票、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有地方已经开始逐步取消了)在一段时间里,会共存。

也因此,除了我们也顺便给大家说一下现行发票(非全电发票)备注栏的一些实操事宜,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1、货物运输服务: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备注栏都应该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多的话,可附清单。具体备注栏填写内容及清单内容如下:

2、建筑服务: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备注栏需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具体如下:

3、销售、出租不动产:需要在备注栏里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如下图所示:

除了自开发票之外,税务局代开发票也需要填写备注栏,相应的情形可以参照下图:

制图:大连税务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按规定填写备注栏将会带来一系列的涉税风险。比如,无法抵扣进项税,无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等。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所用,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如有不足,恳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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