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客户信息不全可以吗

更新时间: 2024.09.18 23:27 阅读:

9.出口企业,主要开具的都是出口发票,购买方为外国人,无法提供税号等信息,那发票上“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要怎么填?

答: 购买方如果为国外企业,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企业范围,本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销售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他们说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这样可以直接开具发票么?

答:本公告第一条明确提到:“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对于受票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不属于上述范围,本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取得没税号的发票能不能报销做帐?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开具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1 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2017 年 7 月 1 日前所取得的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未填写信息的普通发票,在 2017 年 7 月后能用作报销凭证。

12.我们开的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也要求提供并填写税号么?

答: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 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 2017 年 16 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

13.哪里可以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

答 :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14.2017 年 16 号公告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对于其他栏次,如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是否要求填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 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根据现行法规,暂未对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进行强制要求。

15.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只写商品名称可以吗?

答:不可以。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对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开具管理员可以吗?

答: 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

17.电子发票打印出来黑白的可以入账吗?

答:电子发票用黑白打印机打印出来,可以作为入账凭证。

18.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也要填身份证号码吗?

答: 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 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对于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的情况,不需要取得对方身份证号码

19.ETC 充值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规定:“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征税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怎么办?

答: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若非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现开具有误或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则需要纳税人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月的发票企业在系统中按实际情况选择理由;隔月的发票只能选择“购买方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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