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2015

更新时间: 2024.11.06 07:04 阅读: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注释】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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