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溢价转让个税由谁交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33 阅读:

作者:小晟

01

案例背景

几个月前,某餐饮企业的老板王总将自己一手创立的A餐饮公司(简称“A公司”)转让给自己多年的老友张总,王总创立A公司时投资100万元。A公司从创立到现在每年都保持盈利,截至转让前净资产已经达到200万元。转让时两人商定王总以“情谊价”100万元平价转让A公司给张总。

由于是平价转让,王总认为自己并没有利得,于是在个税的纳税申报中进行了零申报,同时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了股权信息。可没想到,近日王总收到了税局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王总针对A公司股权转让行为限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税务部门眼中的“情谊价”

股权转让明明没挣钱,为什么还要缴纳个税?其实问题就出现在这个所谓的“情谊价”上,税务部门根本不承认这个价。

根据大数据筛查,A公司每个纳税征期的财务报表上的净资产都在增加,而王总提交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中均显示A公司股权时平价转让,没有溢价,个税也是零申报,结果导致税务预警系统亮了红灯,这才有了税务稽查和王总收到的整改通知书。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每日按金额的万分之五加征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后果很严重,为了不越“雷池”半步,我们需要弄清几个问题。

问:税务部门的相关定价的底线是什么?

答: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从中寻找答案:

一、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否则将由税务机关亲自核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以下简称“7种特殊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企业能否平价或低价转让?

答:了解了税务部门的定价底线,其实我们不难看出企业是可以平价或以较低价格转让的。关键就在于企业是否有盈利。我们知道净资产的构成主要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除了未分配利润每年有较大变化之外,其余基本无变化。如果公司常年亏损,未分配利润就会不断减少甚至变为负数,直接导致了净资产的减少甚至低于投资成本,这样一来,企业在股权转让定价就可以以平价或较低价格进行处理而不会被税务部门认为是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问:如果被稽核了,那么税务部门是如何核定收入的?

答:根据国税发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依次分为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净资产核定法主要是看净资产的份额。如果有上述7种特殊资产,则要看企业资产的比例,即:特殊资产/资产总额是否大于20%,如果是,则转让价格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公允价值就需要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了。类比法分为按照本企业前期股权转让的收入核定和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问: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股权转让的定价?

答:在当前的股权转让实务中,主要的定价方法有这几种:

1、股权转让双方自由协商;

2、以投资款作为转让价格平价转让;

3、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转让价格转让;

4、以第三方鉴证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转让价格。

同时结合税务部门稽核收入的方式,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如果企业为亏损状态,我们可以使用方法1和方法2。

2、 如果企业为盈利状态,且企业资产中没有7种特殊资产或7种特殊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小于20%,我们可以使用方法3。

3、 如果企业为盈利状态,且企业资产中有7种特殊资产且占资产总额比例大于20%,那我们就可以选择方法4。

03

王总应补缴多少个税?

我们回到之前的案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结合案例,假设A公司没有7种特殊资产,转让股权的收入总额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净资产份额为200万元,财产原值为王总设立A公司时的投资款100万元,合理税费包括股权转让时的相关费用及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上金额以0.05%的税率缴纳的印花税,200万*0.05%=0.1万元。则王总应补缴个税=(200万-100万-0.1万)*20%=19.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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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会发现,其实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到底是平价、低价还是溢价并不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确定的,还需要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核把关。

为了避免定价受到税务稽核的风险,我们应当做到心中有数:首先我们要先审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是盈利还是亏损,其次再根据企业的资产构成判断股权转让定价究竟是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确定,最后根据判断来决定股权转让价格是否需要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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