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企业转让股权流程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52 阅读:

耐普股份:国资背景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股权是否需进场交易?

——32号令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

【发行人概述】

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普股份”或“发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耐普股份聚焦水泵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主要从事工业泵、移动应急供排水装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反馈回复】

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2019年2月,华菱基金拟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1,096万股股权,转让金额为3,331.84万元。

请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 2019年2月华菱基金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权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 (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管理的企业系公司制国有企业,合伙制国有企业不在上述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合伙制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转让、比例变更)方面的相关程序并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综上,华菱基金可不作为国有股东认定。

2、虽然华菱基金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需要履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的国有企业,但华菱基金自愿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具体程序如下:

(1)2018年10月26日,华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华菱基金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华菱基金所持的耐普股份全部股份以挂牌转让;交易价格不低于 3.04元/股。

(2)2018年11月2日,湖南新融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湘新融达评报字[2018]第 0251号),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参考耐普股份股东全部权益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评估值,华菱基金所持有的发行人15.07%股权的评估值为3,047.82万元。

(3)2019年2月,华菱基金通过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耐普股份1,096.00万股股份,转让总价为33,318,400元,即3.04元/股。国微基金、耿蔚、黄剑波、黄飞宇、曾向前、周红、田灵芝、罗正坤、刘中海以联合体方式受让了上述股份。转让双方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

(4)2019年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认为:“耐普股份1096万股股份转让项目(项目挂牌编号: 1901010001)符合《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经该委复核,予以认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19年2月华菱基金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权程序的合法、合规、有效。

【律证分析】

耐普股份案例中,发行人曾经的股东华菱基金系一家国资背景的合伙企业,其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权受到审核机构的关注,被要求说明合法合规性。

中介机构认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定,国有股权管理的企业系公司制国有企业,合伙制国有企业不在上述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合伙制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转让、比例变更)方面的相关程序并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认为华菱基金可不作为国有股东认定。虽然华菱基金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需要履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的国有企业,但华菱基金自愿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并履行了评估、决策等程序,且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中介机构由此判断华菱基金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权程序的合法、合规、有效。

32号令所称的国有企业而并非使用“公司”的名称,对于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于32号令的规定,一直存在争议。尽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但有观点认为该法规仅适用于是否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的依据。

笔者登陆国资委官网检索了相关问答如下:

国资企业转让股权流程(图1)

国资企业转让股权流程(图2)

国资企业转让股权流程(图3)

综合上述问答内容,可以将国资委的观点总结如下:

(1)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

(2)国资委未出台文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进行界定。

(3)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此外,国资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29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如下:

关于32号令适用范围问题,国资委通过国资委官网政务咨询专栏多次公开回复,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不适用32号令,相关事宜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执行。鉴于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进行管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依据签署的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并非按照公司制企业根据各股东出资金额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无法简单按照32号令的原则来界定其国有性质。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国资委官网的解答,加之本案例中审核机构的问询方式,可以判断合伙企业不适用于32号令,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仅指公司制企业,具有国资背景的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无需依据32号令进场交易。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05.01生效)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生效)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07.01生效)

第七十八条 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29号建议的答复》

一是完善公司制企业的产权管理。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开展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及时、真实、动态、全面掌握企业产权状况。2016年,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国资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实物资产转让等进行规范。日常通过培训、政策解答等方式指导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做好制度执行和贯彻落实。关于32号令适用范围问题,国资委通过国资委官网政务咨询专栏多次公开回复,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不适用32号令,相关事宜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二是加强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管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均为国有资产,为及时掌握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更好维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2020年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建立了国有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制度。鉴于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进行管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依据签署的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并非按照公司制企业根据各股东出资金额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无法简单按照32号令的原则来界定其国有性质。

国资企业转让股权流程(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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