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核定比例

更新时间: 2024.09.19 16:33 阅读:

由于限售股转让事关上市公司的股东或核心高管,潜在税收金额通常都很高,所以限售股转让相关的税务问题一直备受瞩目。那对于税负最重且投资者最重视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是如何处理呢?本文针对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情况进行以下说明。

1.自然人转让限售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自然人转让限售股的情形,相关部门分别出台了财税[2009]167号文、财税[2010]70号文等重要法规来进行规定:自然人转让限售股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案例】自然人张三持有某新上市公司限售股10万股,成本原值每股5元,上市公司将王五的成本信息报告了证券机构,证券机构进行了植入,王五转让价格为每股15元,计算王五应纳个税(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自然人张三应纳税款=(15-5)×10万×20%=20万

2.不能提供原值凭证如何确定原值及合理税费

自然人转让限售股应当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以证明自己购买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税费;若未能提供,主管税务局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案例】自然人李四转让限售股,转让价款为100万元,但自然人李四无法提供购买限售股原值凭证和合理税费的凭证。

自然人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00×(1-15%)×20%=17万元

3.既有限售股又有流通股,如何计算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之规定,对于个人纳税人本身持有限售股,再行通过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增持流通股股票,后又出售股票的,应当按照限售股优先出售的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根据财税〔2009〕167号之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相关部门对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涉税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仍有部分自然人股东对缴税法规与依据不明确,导致潜在的税务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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