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对价转让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 2024.09.17 23: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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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务活动中,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为避税、隐匿财产、保护隐私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在股权有偿转让协议中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将有关转让对价的条款模糊化,甚至不在合同中列明。由于不能依据合同确定股权转让的对价,一方反悔的,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将因缺少股权转让对价这一必备条款而被认定不成立,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后果。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10条及511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市场价格、政府指导价以及第三方的评估等方式来确定合同价款,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但是,股权的价值与一般财产不同,其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不能依据交易习惯、市场价格以及单纯的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值等进行确定,产生纠纷后,法院也无法对股权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判,必须有双方的明确约定来确定,故转让对价是股权有偿转让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确定股权有偿转让合同的对价可以参考以下三个因素:

一、合同条款中是否载明具体的股权转让价格;

二、合同条款中没有载明具体的股权转让价格,审核合同中是否有确定股权价格的依据或方式;

三、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对价或约定不明的,是否另行签署了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案例简介

一、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与会人员以会议决议形式在股东大会上签署一份《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该协议就甲乙双方股权转让事宜约定如下:

1、甲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6%的股权给乙方;

2、甲方转让股权可以获得30万元的报酬;

3、双方需在合适的时间,按乙方通知参加公司的股份转让及公司章程变更的正式签字仪式。

二、该年年底,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确认《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法院判令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甲方提出抗辩:《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是股东会决议,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支付给甲方的30万元,是公司给予甲方的补偿,并未乙方支付的转让对价。

三、、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30万元的给付主体和性质,也无法就股权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因此认定甲乙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因欠缺转让对价的必要条款,不具有可履行性,认定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驳回乙方诉讼请求。经过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本案中甲乙双方当事人是否为适格主体;

二、本案中甲乙双方当事人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本案中是否能够明确股权转让的对价。

裁判要点

本案中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原因:

一、虽然本案中甲乙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但是《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本身欠缺明确的股权转让对价条款;

二、尽管在《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中约定有30万元的报酬,但该30万元究竟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还是公司对退出股东的经济补偿无法明确,且该30万元的支付主体是公司还是股权受让方也无法明确;

三、直至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甲乙双方仍未能就股权转让对价达成一致,也无其他补充协议能够明确股权转让对价;

四、鉴于股权价值的特殊性,影响因素较为复杂,无法通过《民法典》第510条、5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综上,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因缺乏股权转让对价的必备条款,缺乏可履行性,合同不能成立。

实务启示

在商务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建议如下:

一、基于股权的特殊性,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当持有审慎的态度,针对交易主体是否适格,权利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权利瑕疵,有无侵犯优先权,有无履行相应程序等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确保交易安全。

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拟定完备的合同文本,明确股权转让的主体、股权转让比例、股权转让对价、给付时间、给付形式、违约责任等。

三、若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明确的股权转让对价条款,应当及时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促使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成立。

案例索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1658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7430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高国龙 孙毅 |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千树商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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