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转让股权是否缴纳个税

更新时间: 2024.11.06 17:59 阅读:

随着大众创业的激情被点燃,大量的自然人股东出现,股权转让也越来越频繁。不少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忽略或者故意隐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认为通过阴阳合同、低价甚至零转让就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这是不对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操中,由于目前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大多数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是没有完全履行出资责任的,此时的股权转让行为如何纳税呢?

我们举个例子:甲乙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甲认缴600万,实际现金缴纳注册资本600万;乙认缴400万,实际出资0。目前公司财务报表显示所有者权益700万。乙将持有的40%A公司股权转让给丙,转让价0元。乙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多少。

本案例中,转让价0元一定不会被税务机关所接受,因A公司净资产不为零或者负。可能的核定结果一是按照总的所有者权益的40%直接核定(700*40%=280万元);或者按照剔除甲出资后的所有者权益的40%核定((700-600)*40%=40万元)。我们认为第二种核定是比较合理的,因为第一种核定中,所有者权益中有600万元是归属于甲的,乙并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因为在A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过程中,乙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股权原值为0,故此次股权转让,虽然是零元转让,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40*20%=8)。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明晰,且基本上没有可抵扣项目,顾股权转让生效后很难进行税务筹划,建议实务操作中可考虑利用中间夹层的方式操作。

一是利用特定的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例如,叔叔将股权转让给侄子,可先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再由哥哥转让给儿子。

二是利用特定区域的优惠政策,利用经济开发园区、创业园区招商引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将持股平台设立在这些有足够优惠政策的区域,就可以享受财政扶持比例高达80%,每年的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也会有财政扶持;税率还能进一步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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