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未分配利润平价转让股权

更新时间: 2024.09.18 06:23 阅读:

案情简介

H稽查局在对A房地产公司相关协查发票检查时,意外发现该公司存在股权变更,由单一股东王某变更为王某等7人,且没有任何纳税记录,由此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围绕平价股权转让进行了重点调查。

经查,该公司接受虚开的苗木类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959941.00元计入“开发成本-绿化”,列支的成本属于不合法的支出,应调增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未分配利润。该公司2014年8月14日至2018年9月5日生产经营处盈利状态,据其2018年8月财务报表显示,截止2018年8月31日,企业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46623043.43元。2018年9月6日,该公司股东王某以5840000.00元平价转让该公司73%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经查,该公司相关人员承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相关人员认可就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调查与处理

经查,A房地产公司对2018年9月2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变动相关信息(包括股东《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等)。

A房地产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959941.00元计入“开发成本-绿化”后,冲减公司的利润,其股东再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净资产核定法”征收,其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509115.66元。[(46623043.43×73%-5840000.00+5959941.00×73%)×20%=6509115.66]。

(一)对A房地产公司股东王某平价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净资产核定法”征收,其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6500115.66元。

(二)对其取得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300000.00元。

法律分析

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就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典型意义

一、纳税人应当强化取得发票的日常管理,存在资料不够齐全或会计核算不够完整,尤其是所保存的原始材料,如入库单等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够齐全的,甚至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应及时查补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说明。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税务机关的查处重点,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房地产企业在成本列支等方面的虚开行为将是案件查办的重要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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