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留存收益算不算转让所得

更新时间: 2024.09.19 01:20 阅读: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原因何在?

一是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的时候,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此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尚未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此时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投资收益,所以不能从转让所得中扣除。

二是如果在股权转让时确认留存收益为免税收入,如果受让人为法人股东,受让后在股东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又作一次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相当于一笔收入确认了两次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显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所以,在股权转让环节不确认免税收入,只能待受让方在股东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为免税收入。从这些企业的整体来看,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免税结果在受让方继续实现,这样国家并没有多征税。

当然,被投资企业可以选择股权转让之前先行分配给股权持有人,可以享有免税待遇(尤其是法人股转给自然人股,务必先分后转)。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分配,这些保留盈余就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这样就使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全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处置收益中含有的持有收益不属于免税范围,股权转让作为资产转让,加大受让股权人的计税投资成本,允许以后再处置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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