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公司资产归属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01 阅读:

裁判宗旨

一人公司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转让股权后仍然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本院认为:

首先,关于户财欢的责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户财欢是准芯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应对其担任唯一股东期间准芯微公司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户财欢并未就上述事实举证,应对准芯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户财欢提出,其已将准芯微公司的股权转让。本院认为,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该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准芯微公司因侵犯了赛芯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应当对赛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准芯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其债务形成原因,该债务发生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之时。户财欢作为准芯微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其应当对准芯微公司因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警示:一人公司股东应时刻牢记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否则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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