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

更新时间: 2024.11.25 00:26 阅读: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东、受让人、公司以及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股权转让是否会影响公司的债务承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案例描述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60万元,占60%的股份,乙出资30万元,占30%的股份,丙出资10万元,占10%的股份。

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9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了多笔债务,其中包括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乙、丙均提供了连带保证),向供应商欠款50万元(甲提供了连带保证),向员工欠发工资20万元。

为了逃避债务责任,甲与乙、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6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丁,并未通知公司和债权人。

2020年1月,公司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被银行申请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中,银行、供应商和员工均要求甲、乙、丙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甲则以其已经转让了股权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对公司和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公司危机,反而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丁,并未通知公司和债权人,导致公司资不抵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乙、丙作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公司存在重大债务风险的情况下,同意甲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丁,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也构成了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丁作为受让方,在明知或应当明知公司存在重大债务风险的情况下,接受甲无偿转让的股权,并未通知公司和债权人,也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破产清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二)将公司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三)将公司财产非经营性支出或者私自分配;

(四)在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期间,隐匿、转移、变卖或者私自处分公司财产;

(五)虚假出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回收出资;

(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

(七)其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甲、乙、丙和丁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争议

本案中,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承担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焦点:

股权转让是否会影响公司的债务承担?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律师观点

针对上述焦点争议,本文从《民法典》和相关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以下律师观点:

股权转让本身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基于合同、侵权等事由而建立的,并不因为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股权转让并不会影响到公司对外部债务的承担。

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通知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里所说的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承担的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解除债务关系。

而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出资、参与管理、分配利润等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股东,而原股东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并不涉及到公司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变更,因此,一般不需要通知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结语

总之,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承担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应当遵循《民法典》和相关司法实践的指导,综合考虑股权转让的目的、方式、程序、效果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的效力,公正分配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和责任,既要保障股东的自由处分权,又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司治理和市场秩序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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