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2.03 15:26 阅读:

关于14号公告第一条的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简单来说,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研判。在4月1日之前,要重点监控纳税人错用新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况。例如,纳税人因对政策理解有误,错误开具13%税率的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予以纠正。在4月1日之后,要重点监控纳税人错用旧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况。对于大量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或者大量红冲、作废原适用税率发票等情形,及时分析研判,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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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发票票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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