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21 10:24 阅读:

会员:

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后,由于质量问题我公司在价格上给予购买方部分折让,购买方取得我公司的普通发票已经入账,请问我公司凭什么资料给购买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大成方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加盖有对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查纳税人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由于购买方取得你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已经入账,你公司应凭购买方出具的加盖有对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售折让原因的书面说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应将“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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