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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有人问:营改增前已经确认营业税销售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没有开发票,现在2018年要开票了,能否开?
当然可以开,税务总局专门贴心地搞了一个: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发票类型及其代码,就应该开这个发票。
1、我可以假定一个场景来还原这类事,比如:
2016年4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后,按书面合同约定应该收款,但客户拖欠,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应申报纳税。
但由于没有收到钱,所以没有开发票,这也是合规的,因为按《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所以收钱时开票也是合规的。
2、2018年,收款了,针对这笔营业税时纳税的金额,怎么能够不开票呢?
但是,税务总局2016年发第23号公告称:“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说2016年年底前可以补开。
但是,税务总局2017年又发第11号公告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延期到2017年年底前可以补开。
3、2018年没见新的延期规定出来。是不是不能开了啊?
首先,对于已交营业税、没开发票的情况,按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的规定,应该开专门的发票——“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其次,2017年第11号公告只是规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开这个发票,并没有说其它时间就不能开了,这个逻辑要把握清楚。自己逻辑不清,不能怪税务总局文件。
最后,提供应税行为后,有收款必须开发票,这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没有设任何先决条件。
所以,必须开。
4、税务不同意开怎么办?
自己开的话,不需要税务机关同意。
代开的话,应做开票人员的工作,确保纳税人履行法定纳税遵从义务,是他们的职责。
未来税务人员也不可能用前述2017年11号公告来认为企业有错,原因就是——逻辑。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115号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MA3D5PHC6Q):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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