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4.11.07 12:52 阅读:

1、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答:根据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

第二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第三步,红字发票开具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图1)

2、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表由哪方来录入?

答:(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对接收到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同意红冲选择“确认”,不同意红冲选择“拒绝”。

3、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表确认时间有限制吗?

答: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有时限要求: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4、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时红冲原因怎么选?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答: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要盖章吗?

答:红字信息表不需要盖章。

7、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8、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9、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

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10、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作废流程?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11、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12、代开的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图2)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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