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条件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04 阅读:

导读: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后有要报废等情况,就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它是用来抵消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红字专用发票并不是财务想开,就可以开的。那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1、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即时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作废专用发票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需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与作废专用发票相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较为复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2)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的。

2、开具流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进项税额转出要求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可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掌握:

(1)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条件下对应的申请时限不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尚未交付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提出申请。

2、开具流程

(1)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销售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或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红字专用发票需不需要认证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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