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发票红字发票怎么作废
全电发票用起来真方便,但全电发票是不能作废的,只能红冲。那开错了红冲简单吗?全电发票如何红冲?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因为是全电发票,我们选择红字发票开具。把前边开过的这一张给红
2024.11.223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已陆续开出新税率发票!一起来看看!
湖北用户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上海税务UKey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税务UKey用户开具1%税率发票
全国各地税控盘用户也顺利
开具新税率增值税发票!
河北
浙江
福建
湖南
重庆
四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1%
贵州
专用发票
云南
宁夏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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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财税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备注:小规模纳税含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适用3%征收率(备注:不含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不在内),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含专票和普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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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软件升级
为做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工作,让小规模纳税人顺利在3月至5月底开出1%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将会进行升级,请纳税人在收到服务器推送升级提示时,及时点击进行升级。
3月1日起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进行软件升级,请广大纳税人做好升级准备工作并及时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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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发票问题咋处理?
下面这些政策解答来帮你↓
享受税收优惠如何开具发票
1.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 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照相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新闻里说国家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了,那我们的摄影扩印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我们1、2月份收入还没开增值税发票,请问一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发票已开相关业务如何处理
4.我公司旗下有一家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公司对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1月份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了,因此,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5.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6.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7.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8.我公司2月份运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并且已经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怎么处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2月份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2月份当月作废,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9.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我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红冲,应如何申报?
答:若你公司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需要提醒的是,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10.我公司是一家山东的外贸企业,2019年12月,从湖北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湖北这家企业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尽快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发票供应和使用的便利举措
1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12.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全电发票用起来真方便,但全电发票是不能作废的,只能红冲。那开错了红冲简单吗?全电发票如何红冲?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因为是全电发票,我们选择红字发票开具。把前边开过的这一张给红
2024.11.2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为帮助纳税人了解新规定,我们陆续推出了几期政策答疑,但后台仍收到不少留言咨询开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案在这里,赶紧收藏学习吧!1.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提示:合格证状
2024.11.24大家可能不知道,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有一个功能,就是当有人给你开红字发票的时候,你打开平台,就会出现下面的提示。收到这个提醒,你点击提醒中的数字,就可以进去,看到红字发票的详细信息。对于红冲发票可能还有
2024.11.24导读:未认证的发票如何冲红?有经验的财务人员对这个问题一定不会陌生,关于未认证发票的处理,很多新手却不知道该从什么地方开始分析,为了帮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层面的会计知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你们做出详细的
202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