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作废后原蓝字发票还有效吗

更新时间: 2024.09.20 16:20 阅读:

在发票管理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购买方要不要将之前的蓝字发票退回销售方经常困扰财务人员,本文试分析几个不需要退回原蓝字发票的几种情况。

一、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收回原蓝字发票,但是由于可以在一份蓝字普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原蓝字发票无需红冲的部分仍然需要作为凭证附件入账,此时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同时红字发票一般均已跨月,有的甚至跨年,原有的蓝字发票已经作为凭证入账,作为证明原有业务真实性的必要证明资料,要求购买方退回发票难度较大。如果无法收回原发票,也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已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如果未申报抵扣,并且未入账处理,应当将专用发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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