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查询不到全电发票信息
功能讲述分别展示纳税人最近5条开具的红字发票和收到的红字发票信息。操作步骤1.纳税人在红字发票开具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进行查看最近的红字发票信息,界面如图1所示。图1红字发票信息展示2. 纳税人可选择“
2024.11.07在发票管理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购买方要不要将之前的蓝字发票退回销售方经常困扰财务人员,本文试分析几个不需要退回原蓝字发票的几种情况。
一、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收回原蓝字发票,但是由于可以在一份蓝字普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原蓝字发票无需红冲的部分仍然需要作为凭证附件入账,此时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同时红字发票一般均已跨月,有的甚至跨年,原有的蓝字发票已经作为凭证入账,作为证明原有业务真实性的必要证明资料,要求购买方退回发票难度较大。如果无法收回原发票,也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已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如果未申报抵扣,并且未入账处理,应当将专用发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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