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撤资的税收优惠
王先生夫妇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现甲公司准备将乙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孙先生,股权转让价为2000万,已知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当前公允价值为5000万,该笔股
2024.11.08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才能创造超额收益。
本节课的主人翁:
甲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初创科技型企业;
乙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乙方1:公司制创投企业;乙方2:合伙创投企业;乙方3:天使投资个人)
结论:乙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甲方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乙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真人真事,隔壁老王的故事:
老王是三国基金(合伙企业)的管理人(GP),LP1是刘备集团有限公司,LP2是一个叫张飞的个人。(合伙协议约定:刘备集团出资1000万,占基金50%;张飞出资200万,占基金10%)。
2015年11月,三国基金以500万元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蜀国科技有限公司),该笔投资符合优惠政策条件。
LP1刘备集团有限公司分配的投资额=实缴投资额500*50%=250万;
LP2张飞个人分配的投资额=实缴投资额500万*10%=50万。
①2017年12月末,三国基金向刘备集团有限公司分配利润为1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汇算清缴时,可抵扣的投资额为=250*70%=175万,当年不足抵扣(120-175=-55),剩余55万元可结转2018年及以后年度抵扣。所以,仅针对于三国基金分配的120万元利润,刘备集团有限公司纳税金额为0。
②2017年12月末,三国基金向张飞个人分配利润为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的投资额为=50*70%=35万,当年不足抵扣(20-35=-15),剩余15万元可结转2018年及以后年度抵扣,所以,仅针对于三国基金分配的20万元利润,张飞个人纳税金额为0。
问题:
如果2015年11月,三国基金对蜀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时点,张飞个人尚未出资,而是2016年12月才对三国基金出资到位,这种情况下,张飞能否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案: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仅强调了,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甲方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
一、税收政策内容
1、满2年指的是①公司制创投企业、②合伙创投企业、③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甲方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甲方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2、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甲方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甲方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配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甲方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配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明确了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即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4)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甲方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甲方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3、乙方3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甲方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甲方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方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4、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定增方式认可,股权转让不认可。
二、相关政策条件(双方都要好好照照镜子,看看是否满足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甲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企业职工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两年平均比例不低于20%即可)。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甲方的发起人;
(2)投资后2年内,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甲方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符合《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执行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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